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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成伤残 赔付10万元

2012-05-22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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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曹建投保后,骑摩托车发生意外摔成一级伤残。要求赔付时,某保险公司以曹建从事“陆运职业”为由,只同意赔付20%。为此,双方对簿公堂。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曹建保险金10万余元。

保险约定“职业分类”

2009年7月8日,仪陇县复兴镇农民曹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双方约定:意外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每次事故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比例赔付;意外住院津贴每天35元,免赔3天,保期一年。双方还特别约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职业分类一至三类,赔偿保险金100%;四类赔付40%;五类赔付20%;保险费100元。

骑车摔成一级伤残

2009年7月18日中午,曹建驾驶摩托车从仪陇县金城镇向土门镇方向行驶,因措施不当,车翻于公路边鱼池内,曹建受伤。后经交警责任认定,曹建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曹建被送进医院治疗,10日后出院,共花治疗费7054.08元。诊断结论:舌裂伤、牙折、颈胸部多处烫伤,舌功能障碍。同年8月4日,司法鉴定曹建伤残等级为一级。

曹建出院后,随即书面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某保险公司认为:曹建驾驶摩托车,从事“陆运职业”,只能按五类职业者赔付保险金的20%。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曹建遂请法院判令对方全额赔偿。

摩托车属“交通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一类为农牧业、二类为渔业、三类为木材森林业、四类为矿业采石业、五类为交通运输业……但在合同中,职业一栏未填写。

法院认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曹建已交纳保费100元,双方保险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保单职业一栏并未明确投保人投保时的职业,曹建也未在被告提供的分类表上签字。

虽然曹建在驾驶摩托车中受伤,但摩托车不是营运工具,而是原告工作、生活中的交通工具。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了赔付范围及标准,应当严格履行。某保险公司将曹建定为交通运输业,按五类职业标准的20%赔付,证据不足。曹建系农民,应参照农牧业职业分类标准即一类职业进行赔付。双方保单中约定免赔100元和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应予扣除。

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曹建残疾金、医疗费等107199.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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