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而随着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需求。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从国际经验看,建设多渠道的保险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补充性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是各国保险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期,已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农村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也远落后于城市,民众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非常巨大,仅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在这一背景下,商业保险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参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正当其时。
近年来,商业保险在养老险、健康险和农村保险三大领域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商业保险为人民群众未来的养老和健康积累准备金达1.9万亿元,成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医疗支出的重要来源之一;商业保险在农村小额保险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初步建立了面向农村低收入群体的服务网络,为超过610万农民提供了共计810亿元的风险保障;商业保险积极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惠及农民达3118.9万人。从政策支持的力度来看,国家对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从市场主体的投入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从取得的成果来看,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越来越好。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与国民的需求相比,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发挥还存在一些障碍,如缺少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在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
商业保险机构要更深入、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亟须在六个方面继续夯实基础:一是坚持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二是强化精算技术支持;三是健全偿付能力管理;四是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账户管理;五是提供“一揽子”的配套服务;六是充分发挥综合营销能力,以此提升商业保险的经营能力。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在创新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下功夫,发挥商业保险专业优势,提高社会保障运作效率和质量。
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通常会给予社会保障性业务的经办者和受保人以特殊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依靠自身力量为养老和健康保障作出安排,以减轻公共财政负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是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应尽快推动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障问题的战略研究,统筹规划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制定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采取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推动机制,调动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