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宝鸡市继 2007、2008年之后第三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是根据陕西省上《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实施的,宝鸡市调整的最大亮点在于执行最高调整标准,从而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到更多的关爱。
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三个方面。按省上标准, 1至 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 120-150元伤残津贴,宝鸡市按 150元最高标准执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 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对于生活护理费,以 200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
据了解,这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 2009年 9月 30日(含 9月 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