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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

2012-02-2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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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近日出台并实施。为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益,办法明确,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的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人员,可享受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确:

职工配偶未就业也可享生育保险;

职工生育津贴按“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人不再垫付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暂不具备条件的统筹地区暂时执行对个人的包干使用办法;

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的原因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职工,10个月内生孩子可享生育保险。

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参保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职工生育保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介绍说,《办法》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相较13年前制定的《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有三方面突破和亮点。

首先,覆盖范围有新突破。《办法》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上实现三个延伸:一是从各类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延伸到退休人员;三是从参保女职工延伸到参保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明确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通过制度上覆盖范围的突破,最大限度地实现应保尽保,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其次,待遇水平有新提高。为提高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及最大程度地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办法》从四个方面入手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一是提高各类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参考标准以及因生育死亡一次性补偿金额。二是增加待遇项目。增加了生育营养费补助;增加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医疗费补助。三是调整待遇发放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本人上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调整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四是明确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病种范围和支付标准,病种范围内的生育并发症在城镇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进一步降低生育保险参保人的负担。

再次,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办法》对生育保险待遇的实现及管理提出具体、明确和刚性的政策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提高统筹层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直接结算方式。要求对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医疗费要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个人不再垫付医疗费。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一步到位有难度,提出现阶段双轨运行,即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暂时执行对个人的包干使用办法,确保新老办法能够顺利衔接。三是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同时,为保障女职工就业权益,明确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的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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