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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津贴新核定 不低于最低工资

2012-05-22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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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伤津贴出台新标准,结合本人的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伤残津贴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工伤津贴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月24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注意到,对工伤津贴核定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一项政策很受关注:自2006年7月起,护理补助费、遗属定期抚恤金、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至4级工伤人员的定期抚恤金不再以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改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并根据沈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工伤津贴有了新标准

按规定,核定伤残津贴以本人复查鉴定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进行核定;伤残津贴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已退休人员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养老金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到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在职职工伤残等级达到1至6级的,从做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至4级工伤退休待遇调整

此外,2003年12月底前受伤,工伤致残程度1至4级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将由原来领取定期抚恤金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定期抚恤金,其中包含89.80元的生活补贴,将由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则由单位补足。

工伤1至4级人员,已于本办法下发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总额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为其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原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2004年1月1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1至4级工伤人员,原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按原享受定期抚恤金额度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调

此次工伤保险新政调整,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后死亡,过去已按48个月发给的,从本文下发后予以补发。

而对于工亡遗属的待遇,《通知》规定,2003年12月底以前死亡的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享受遗属待遇的条件及抚恤金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但不再随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延迟工伤认定单位负责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一次性工伤待遇按12个月平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超时的一次性工伤待遇。

对于参加工伤鉴定的,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其他待遇从核准的下月起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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