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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制约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

2012-02-2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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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绥化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自2008年6月正式启动,截至2010年12月末,开办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展至9家,承保人数已占农村人口的40%以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逐渐步入了发展机遇期。但在实际运行中,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尚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影响其进一步发展。

首先是受制于城乡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保险意识不强。相对于城镇地区,广大农民仍未摆脱“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储蓄仍然是农民的主要理财方式,在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投保率远远低于城镇地区。另外,环境相对封闭、农民居住环境分散、沟通联系不畅等一些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人身保险发展。

二是受制于主体建设滞后的市场基础,小额保险产品创新不足。目前绥化市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保险责任划分以及相应的理赔服务还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尤其是不能根据农村居民的信用等级、需求层次来提供相应的小额保险产品。同时,农村保险网点建设比较薄弱,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未能全部渗透到广大农村的低收入群体,农民群众还不能方便快捷地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

三是受制于成本高,实现盈利较难。目前进行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成本较高,从件均成本看,一张保额1000元和一张保额100000元的保单服务成本,基本相同。试点中推出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保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大多在几十元。这样,分摊到每一元保费上的成本相对较高,盈利比较困难。其次,小额人身保险合理定价的难度较高,虽然小额人身保险和一般人身保险产品都是根据生命表由精算师进行定价,但小额人身保险的销售通常在较为落后的农村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来供定价使用。

为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出台和落实政策措施。首先要构建科学完善的制度环境,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优化发展环境。卫生、社保等部门应支持农村小额保险参与主体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养老等业务领域。新闻媒体应加大保险基础知识的宣传力度,为农村保险发展创造宽松的舆论环境。

其次,要加强营销渠道建设,继续加强与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在农村地区,尤其要加强与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潜在的客户群,同时积极寻求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建议借鉴目前新农合发展中的做法,由基层村委会组织和动员低收入村民以“全村统保”的方式加入小额人身保险计划,以降低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推动小额保险快速发展。此外,要探索建立小额保险的直销渠道。借鉴印度农村小额保险营销员模式,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直销模式,培养和利用熟悉当地环境的农村营销人员完成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实现较低销售成本下的渠道构建。

最后,加强产品开发与创新。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供给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设计合理的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应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等因素,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的价格非常敏感,任何一个微小的价格变动都会影响到客户的消费意愿和购买决策。为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要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更多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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