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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旧伤复发享工伤待遇

2012-02-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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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军人保险法草案,草案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出了规定。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实施,军人保险法草案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出规定。草案同时规定,已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参加社会保险国家给予补助

【草案】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此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全部由国家补助;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进地方。

【现状】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

【随军家属】

随军未就业配偶应缴保险

【草案】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其保险待遇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现状】我国从2004年起施行了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由军队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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