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四部门联合发文,将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畴。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1%之间。
参保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我省配套政策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