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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环境变化背景下保险的使命

2012-02-240次浏览
小新客服
由于保险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风险分散机制的设计实现风险从个人或者企业到保险公司之间的转移,通过保险公司合理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为国家经济与人类文明保驾护航,因此,全球灾害环境的变化无疑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

灾害是社会与自然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灾害环境是时间和空间动态作用下灾害根源对受灾对象所造成的物理损失。由于物理损失在表述上具有极限性,通常我们将物理损失借助货币予以量化,也就是习惯表述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经济损失

对灾害环境的定义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人类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环境的恶化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灾源发生的频率与辐射范围加大。工业社会的发展导致大量二氧化碳排放,全球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增加;过度开采与不可再生资源的破坏导致资源枯竭,环境内生的平衡机制功能紊乱;粗放式的生产在追求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安全与有效风险控制,导致大量人为惨剧发生等等。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在增加了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导致了灾源所影响到的对象和物理损失加大,从而给人类社会带来更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可见,灾害环境的恶化给人类社会的影响是双重的:物理环境的恶化和社会环境损失的加大。因此,灾害管理应该探讨的重点在于如何通过机制设计降低社会环境损失,提高人类抵御灾害的能力,改善和保护物理环境,同时引导人类活动与赖于生存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之间和谐共处。

灾害环境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灾害管理任务,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机遇。保险不仅起源于人们规避灾害的良好愿望,更是当前巨灾频发和损失加大趋势下,管理灾害和控制灾害的有效工具。保险业通过保险机制的设计引导民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减少环境破坏行为,实现灾害的灾前防御;借助风险转移机制进行灾后补偿,减少政府用于赈灾的财政负担与政治压力,筹措特殊事件与灾害的巨额赔偿金;对灾害进行财务管理,将巨灾风险分散至全球资本市场,开发设计灾害风险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构筑全球范围内灾害管理的有效模式,实现国际间灾害与保险的协作等等。总之,保险业可以利用灾害环境的变化推动相关业务的发展,在实现自身增长的同时实现社会稳定,增加国家福利,构建政府、保险业与社会的多方共赢。

保险业灾害管理作用的

中外比较

由于国际上不同受灾国家保险体系发达程度存在较大差异,保险业在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所造成的财务损失以及承担灾后救济资金来源的角色在各个国家之间各不相同。比如2010年智利和新西兰地震、西欧冰雪灾害所造成的各种巨灾事件中,由于这些地区保险业发展程度较高,保险覆盖面较大,保险业所承担的灾后赔付的主力军作用相对较大;而像该年度海地地震和亚洲洪灾这些灾难中,由于所在国保险业相对不发达,保险覆盖面较低,保险业在巨灾赔付中的社会责任发挥相对较为微薄。

我国保险业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和灾后救济与赔付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却仍然微乎其微:2008年初我国南方低温冰雪灾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仅为60.39亿元,救灾比率仅为3.98%;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相对于8451亿元的巨大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仅为7.13亿元,救灾比率仅为0.08%;截止到2010年8月12日,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的理赔案件仅仅为76件,所能评估的可赔付损失仅仅为900余万元,保险赔付占舟曲泥石流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率少于0.001%;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中经济损失逾5亿元人民币,而上海保监局所通报的关于“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保险排查理赔情况显示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约为1023万元,保险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将小于2%。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灾害管理体系中保险业的作用十分有限。以2008年度为例,我国商业保险赔付在灾害直接损失的分摊比例仅仅为0.59%,远远低于国际上的平均水平36%。目前,我国灾害救济体系中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对灾区损失进行补偿外,实际上灾区人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由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推动我国保险业

参与灾害管理的思考

我国保险业塑造灾害管理主力军地位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的趋利性使得保险公司缺少开发相关保险险种的动力,另外由于巨灾数据的掌握和模型构建上的难度造成灾害保险产品费率难以厘定,加之巨灾损失的累积性和集中赔付对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提出的挑战,以及投保人保险意识薄弱导致保险需求减少和费率增加等等因素,使得保险业在全球灾害环境下发挥积极作用显得困难重重。

国际间保险业参与管理灾害的各种模式为我国推动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借鉴。应对以上挑战,完善我国灾害管理体系有赖于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的多方努力。未来我国灾害管理应该以纯商业保险模式为基础,思考和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联合保险模式,实现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应对特定灾害和特殊情况下的替代与互补关系。

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开发和提供相关的商业保险产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通过自然灾害超额分保等再保险制度安排和风险证券化等风险融资方式联结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以此面向全球的金融和资本市场分散我国的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应当积极参与到承保标的的风险管理中,通过预先采用科学手段防灾、灾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灾和灾后的保险赔付,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灾害。

为了发展应对巨灾风险的商业保险,政府政策应该对保险公司有所倾斜,通过保险计划、税收优惠和共享赔偿等方法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考虑推广类似于我国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形式,对于诸如台风、水灾等我国常见灾害实行强制性保险;通过税收优惠引导民众的保险需求,促进巨灾保险产品的发展;在赔偿机制上给予保险公司扶持,采用充当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灾害风险的再保险人角色、为商业保险设定最高的损失额用以消除风险中最难以量化和承保的风险等方式,推动我国灾害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和扩大灾害保险产品供给,从而提高保险业参与我国灾害管理的效率和建立我国以保险机制为主体的灾害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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