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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行 农民工有了工伤保险待遇

2012-02-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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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开始,辽宁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农民工,可以申请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昨日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12月1日《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即使用人单位违规未给农民工参保,一旦发生工伤后,仍须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给农民工。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针对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经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伤势等级认定申请,被诊断、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者。由于丧失基本劳动力,伤残农民工本人可以提出申请一次性支付完工伤保险待遇,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对于工资都拿不到的农民工来说,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该怎么办?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王处长表示,《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如果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明年起,沈阳工伤保险重点将锁定在农民工这一高风险群体上。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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