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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2-05-17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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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政府在调研县官城市的基础上出台了《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倡导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积极响应办法的规定。本办法有助于提高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非常有利于当地的社会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委会研究通过《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此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去年,青海省委、省政府按照“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理念和要求,在调研西宁市生育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出台上述办法。自此,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办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缴费费率,将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降低到 0.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不超过300%,低于60%按60%,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另外,《办法》还新增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剩余费用待遇,即丈夫的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妻子即使无工作,生育后也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这有助于提高生育妇女的医疗费报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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