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农民和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保障。但是,城镇职工之外的城镇未成年人、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年老和无业居民的社会医疗尚无保障。为此,安徽省把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作为今年实施的12项民生工程之一,在马鞍山、淮北两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包括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个人筹资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不设统一标准,由各统筹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需求确定。
据了解,根据实施计划,今年安徽省将在17个省辖市及25个县(市、区)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面超过50%、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数为295万人的目标。2008年,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建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