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统筹医疗基金共付段后,个人须按费用额度超额累进负担一定比例
从本月开始,南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进入新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因此,在今年7月1日以后办理出院结算的,其住院起付线和年度累计费用均按新年度开始重新计算。然而不少参保职工搞不清楚自己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需要支付多少?
据了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先按所住医疗机构等级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共付段。如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 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起付额分别为700元、600元、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额分别为400元、200元、100元。当实际医疗费用低于或等于统筹基金起付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由个人自付。当实际医疗费超过起付额时,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共付段,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共付段后按年度计算,个人须按费用额度超额累进负担一定比例;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对应增加10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对应减少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