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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拉开城镇居民基本保险工作制度

2012-05-1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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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政府补助、居民缴费、社会扶持、防治结合、保障住院。该制度为解决广大城镇居民的看病问题带来了福音。有助于保障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目前本实施办法正在天祝县全面展开。

近日,天祝县出台了《天祝藏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拉开了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序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补助、居民缴费、社会扶持、防治结合、保障住院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行为广大城镇居民带来了福音。该县规定在本县境内,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未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均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转为该县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5 元;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中小学生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财政各补助10元。起付标准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省级及省外医院800元。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扣除起付标准金后,一级医院5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5%,省级及省外医院40%。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城镇居民在不同级别医院一次或多次住院,最多支付限额为12000元。目前,各项工作已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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