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日前出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具体政策,从现在起逐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力争在2008年底前让贵州省内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记者从贵州省政府了解到,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收入相对较低,且对大病保障需求迫切的特点,贵州省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以保障农民工参保后的住院医疗待遇。
贵州省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必须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全部由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办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总体上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费用要低,缴纳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至2%。
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民工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但支付封顶线不得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
为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农民工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但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缴纳一部分。
贵州省规定,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本单位农民工办理医保。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15日内应办理医保手续,未及时办理和足额缴费的将受到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