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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的十年国际演变

2012-05-10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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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才开始萌生的商业保险企业,与国外已有数百年历史的“资深”同业相比,显得是那样的稚嫩。正因如此,平安诞生之初,便胸怀“鸿鹄之志”——瞄准国际同行的先进模式,大胆实施“拿来主义”,将“建设国际化保险企业”的理论。

从起初的忐忑不安到如今的从容应对,回眸加入世贸组织的十年,我国保险业始终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入世承诺,积极把握对外开放主动权,逐步推动行业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在引进先进技术经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完善现代监管体系、提高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国保险市场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开放格局已初步形成。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风险防范意识显著提升
开放促使我国保险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外资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国内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据统计,截至2011年11月末,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54家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各级分支机构近1300家。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也取得重大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海外上市,增强了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

“在开放和竞争中,保险企业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有了明显转变,经营管理逐步走向成熟,业务增长方式逐步从单纯注重规模向重视质量和效益转变,发展模式从粗放经营向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转变,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开放促进了保险业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营销模式创新等,使保险产品和服务实现了从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过渡,保险各项功能的发挥和市场覆盖面有了明显提高,保险更加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来袭,各大跨国金融保险机构都遭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影响。面对危机,保监会一方面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进程,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大事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跨国保险集团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利用双边保险监管合作机制,对在华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国保险集团母国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对国内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和压力测试;另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制定风险应急预案,推动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实践证明,我国保险业不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抵御了金融风险的跨境传递,维护了国内保险市场稳定。

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稳步实施“走出去”战略

保监会于2000年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并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成为IAIS执行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国际组织的平台,中国加强了保险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截至2011年11月底,中国与美国、英国、香港、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保险监管当局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双边合作,建立了中美、中欧保险对话机制,对监管体系改革、监管信息交流共享、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等问题开展联合专项研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积极参与IAIS《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制定工作,促使IAIS充分考虑新兴市场国家利益,减少了国际监管规则变化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的冲击。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在积极“引进来”的同时,稳步推进“走出去”战略。目前,共有8家中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了27家保险营业机构,6家中资保险公司设立了8家海外代表处。中国保险公司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为我国驻外企业、员工和各国的华人华侨提供了风险保障,同时提高了中国保险公司在海外的知名度和认可度。特别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投资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部分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试水海外投资,为中国保险公司实施国际化战略、提升国际竞争力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一如既往推进对外开放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但是从中长期分析,国际金融形势应该会逐步向好,国内医疗养老等重大民生改革举措稳步推进,保险业需要更好地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该负责人称,保险业将一如既往地推进行业对外开放,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抓住历史发展的机遇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挥保险的各项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一是坚定不移,继续推进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继续发挥全面开放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协作共赢。继续认真履行对外承诺,维护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二是防范风险,坚决维护国家金融保险安全。继续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及时评估保险业国际化和国际竞争中的风险,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构筑保险业防范对外开放风险的坚实防线。严密监控国际保险市场动向,防止外资保险公司传导国际金融保险风险。防范资本外逃、洗钱和违法关联交易等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三是突出重点,优化保险市场开放结构。支持和引导境外资金以多种形式投资中国保险市场,重点引进健康和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以开拓和示范效应带动我国相关领域和地区保险业务的发展,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四是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国际化水平。继续完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积极开展国际保险监管交流,强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性保险交流合作,加强对跨境保险的监管。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规则和监管原则的制定,建立与国际保险组织和监管机构间人员交流的长效机制。

我国保险业开放进程四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0年至1992年。1980年成立首家外资保险公司驻华代表处后,陆续有外国保险公司设立驻华代表处。在此期间,代表处在促进中国保险业对外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开展业务打下了基础。

第二阶段是从1992年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这个阶段开始的标志是国务院选择上海作为第一个对外开放保险业务的试点城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于1992年9月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这一阶段,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得到了较快发展。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阶段是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三年过渡期。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保险业过渡期只有3年,比其他金融行业提前2年全面对外开放,是开放力度较大的行业之一。在此阶段,保险业认真履行承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2004年底,已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37家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

第四阶段是从2005年至今的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阶段。保险业全面开放以后,除合资寿险公司外方股比例不得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法定保险以外,在业务和地域范围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已享受国民待遇。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外资保险公司发展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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