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文中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据悉,广州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发放给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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