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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定

2012-05-1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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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进行了调查报告,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指出多数被访者认为生育保险费用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并且应该多覆盖中小城市。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日前在京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报告指出,应将生育保险扩展到非公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部门。

调查发现,生育保险较多覆盖到国企和用工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黑龙江国企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江苏实行五险捆绑,只要是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无论农民工还是城市工,都会缴纳生育保险。但各地均反映,生育保险较少覆盖到非正规就业部门、用工制度不够规范的单位和农民工群体,生育保险是五险中执行最弱的一项。

此外,在调查中,多数被访者认为,生育保险费用应主要由政府承担;加强生育保险金的管理,合理使用生育基金;给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补偿;生育期女职工的工资应包括奖金;应保障绩效工资的产假工资标准,生育保险应包括替工的费用等。

据介绍,1988年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起到重要作用。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转型、劳动关系变化、女职工就业结构及劳动权益变化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总工会自2006年提出并开展了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改工作,于2008年提出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于2010年5月又草拟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为使“修改稿”更符合新形势下男女两性劳动者的需求,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在国际劳工组织和挪威政府的资助下,在“中国促进劳动标准中的性别平等项目”中设立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改调查”子项目,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负责实施,黑龙江、江苏、四川三省妇女研究所参与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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