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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四大变化

2012-05-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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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式施行的《大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可谓是福音中的福音,新出台的把那发是有那个范围更广泛,缴费数额更少,报销、产假、津贴等新的福利也有所体现,对女职工最有利的是生育产假天数增加至6个月。

去年底出台,今年开始正式施行,这是继1994年后,大同市出台的又一生育保险办法。与旧《办法》比,新的《办法》有了四个变化,可以更好地保障生育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记者日前从市医保中心获悉的。

1994年,大同市出台了《大同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仅限于国企,随着不少国企的改制、破产,能正常缴费的人越来越少。到2007年,全市参加该保险的职工说是有11.73万人,但正常缴费的仅4150人。

新的《大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与旧《办法》中“仅限国企”职工相比,范围明显扩大,这是第一大变化。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旧《办法》的缴费比例为1%,这是第二大变化。

新《办法》中,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流产也有产假,且有津贴,这在旧《办法》中都是没有的。旧《办法》中,只有生育的费用可以报销,这是第三大变化。

新《办法》中,女职工生育符合多项增加  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可达6个月。旧《办法》中,女职工的生育产假只有3个月,这是第四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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