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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推行社区首诊制和转诊制

2012-05-1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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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江西省印发了《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本意见本着统筹就医地区和成本的原则,对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不同的起付标准,并且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所在街道或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需要转诊时,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可转到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最近,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各统筹地区要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50元、350元和550元,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300元。

《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分别为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 50元,其中,60%的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40%由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7∶1∶2的比例负担。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参保费用全部由财政支付。

据悉,截至今年6月中旬,该省11个设区市、99个县(市、区)全部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93万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省已有53.8%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被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江西省已确定,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224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尽早将城镇低保对象、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和农林水困难企业职工等特困群体纳入保障范围;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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