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8月1日调整我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后,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全面调整。
与去年8月1日调整上涨10%相比,这次的调整幅度明显上升,平均涨幅达到15% 。其中一类标准(昆明市所辖各区和安宁市,东川区除外,缴费工资低于或等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630元/月,较去年8月同级标准550元/月,增加了80元,上浮14.5%;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的三类标准(其他各县)最高涨幅达到16%,达到580元/月。
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就有关事项作出安排。据悉,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地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有困难发生资金缺口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省人保厅相关人士表示,此次调标考虑了我省最低工资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的是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新标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