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根据新制定的《合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补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合肥市困难职工个人自付医药费,最高可获得3万元救助。
困难职工可申请救助
根据新实施的办法,持有由合肥市总工会颁发的《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困难职工可申请救助。
对持证困难职工,救助标准为:
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5000元(含5000元)的,按30%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40%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50%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最高救助为30000元。
部分企业职工可享救助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企业的职工也可享受补充医疗救助,合肥市总工会将在本企业内部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追加救助,具体标准为:
年度内,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5000元(含5000元)的,按企业救助后余款的20%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企业救助后余款的30%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企业救助后余款的40%给予救助;
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元以上的,最高救助为15000元。
个人可向单位或社居委申请
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可向单位工会或社居委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同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包括本市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单据(有医保的凭医保定点医院的结算单据,未参加医保的凭二级以上医院的单据)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市总工会帮扶对象须提供帮扶证);农民工须出示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证明;出示《工会会员证》。
没钱看病者一次救助2000元
申请医疗救助,以每年度为一个单位,必须是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每位符合救助条件的患病职工,每年只救助一次。
对已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工作的企业持有《合肥市特困职工帮扶证》、《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证》的职工,则按困难职工救助标准享受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有重病但确实无钱看病的困难职工,经调查核实后,年度内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救助范围:因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擅自到非二级以上医院或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凡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