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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新方案

2012-03-0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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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大力推广,吉林省针对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的医保问题,推出新的政策。吉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记者日前从吉林省人社厅获悉,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吉林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后,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缴费费率原则上按照参保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在参加职工医保期间,没有办理完职工医保参保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证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可按规定予以核销。

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参加医疗保险,原缴费没有享受完待遇的,剩余月数由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并“冻结”,待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时,予以“解冻”,顺延其原“冻结”的缴费月数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内跨失业保险统筹区转迁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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