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相关部门获悉,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使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合理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保障新形势下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市失业保险管理处与市医疗保险局联合制定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及流程。
据介绍,自2011年11月起,齐市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的失业人员进入失业保障线后,将由市失业保险管理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并为其缴纳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相一致的医疗保险费。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可以免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011年11月1日以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继续执行原失业保险政策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补助金发给失业人员本人,期满为止。
据悉,这是齐市继今年7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之后(市区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从350元提高至490元,各县(市)每人每月从260元提高至420元),又一项保障失业人员利益的重要举措。新政策还规定,齐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前已参加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的,纳入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停止原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灵活就业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原缴费剩余月份进行退款。待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后,失业人员可继续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