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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缴费额新规定

2012-05-2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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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数额已经定数,丧失劳动力的人员可享受最低保障待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钦辉昨日接听市长专线时透露,厦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数额已定。

按规定,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厦门户籍城镇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个人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每年按0.7%缴纳;财政补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每年按1.8%补助。

统计部门最近数字统计显示,2006年厦门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544元,月均工资为2129元,比2005年增长13.15%。据此,厦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个人缴费178元,财政补助460元。

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及享受最低保障待遇的低保人员可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免缴部分由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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