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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国企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

2012-03-0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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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起国企,很多人要感叹,工作有保障。对此为了解决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政策现出台相关政策,退休人员的参保费用将得到实质性解决。

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标志着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部分参加医保困难退休人员的参保费用将得到实质性解决。

《通知》要求,今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企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其医疗待遇与原单位脱钩。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企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获得“奖补结合”的一次性补助。到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等四部委曾在多个场合提及年内要解决607万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

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省级政府对困难市、县应给予帮助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财政部与人保部日前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各地逐步扩大和提高职工医保门诊费报销范围、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扩大城镇居民医保的收益范围。基金连续两年处于结余过多(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状态的,可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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