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我省卫生部门也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该《通知》明确提出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
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救治费用,并做好与当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衔接。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政府指定医学观察或随访任务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垫付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