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工伤后公司才为其办理保险,上海大都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昨天因此被判为工伤员工支付了近50万元的赔偿。
2004年,小董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塑胶造粒机操作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5月5日,他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即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1月29日,小董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6年1月24日,该会作出公司应支付小董工伤保险四项待遇443000元及配置上臂假肢费用66000元,应支付小董2005年5月5日至11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差875元。
公司不服,认为其已于2005年5月为小董办理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因此,小董的工伤待遇可向保险机构理赔,不应由其支付。
昨日,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给予救助和补偿。被告小董在原告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原告应按外来从业人员工伤的相关规定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四项待遇。被告经鉴定确认需配备上臂假肢,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应假肢费用。原告扣除被告工伤停工留薪期相关费用,致被告领取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违反规定,应予补发其差额。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直接向工伤保险机关申请理赔工伤待遇,因原告为被告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在被告发生工伤之后缴付,被告无法申领工伤待遇。即使被告符合理赔条件,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后仍可向保险机关主张权利。原告认为被告伤前月工资690元,但其未举证证明,故原告诉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