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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为抗震救灾期间的工伤保险立新规

2012-05-1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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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精神,四川省近日出台了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就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时期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四川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四川此次出台的 《通知》,亮点之一在于对 “职工因地震原因下落不明的,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为三个月。” 《通知》的规定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失踪参保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时间为 “三个月”,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 《通知》的亮点之二是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此规定首次明确了 “由于地震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条件职工应认定为工伤。 《通知》的亮点之三是规定 “在工作时间内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职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此规定表明,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单位组织的党团活动、工会活动等与工作有关的活动,由于地震原因造成职工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通知》规定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工作周期,提高工作效率,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规定表明,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由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大大缩短到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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