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农民工全部纳入 按照规定,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外,其他所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 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完全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全市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 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统筹,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全额拨款,但未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参保单位按月全额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市工伤保险于2005年1月开始运行以来,截至目前 已有各类企业2200余户、40万职工参保,其中包括5万余名农民工,已为1700余名工伤职工、900余名工亡职工遗属累计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00余万元。
根据我市此次下发的管理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全市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按我市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的0.6%执行。此外,工伤保险费必须连续进行缴纳,如中断必须从中断之日起补缴,不得空月续缴。
今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 2007年12月31日(含)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从2008年1月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008年1月1日(含)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规定时间 至实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期间视为欠费期,须予以补缴。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报送的工伤保险登记信息 、缴费基数信息等是工伤职工计发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如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错报、迟报而影响职工工伤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全市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最迟需在今年6月底前按要求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