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职业病的患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2-05-1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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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退职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前的相关治疗费也可以报销。22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要保护我省部分曾从事过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职工的权益。

职工在退休(职)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职)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高于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低于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的基数,按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人员死亡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确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就死亡的,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其直系亲属也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抚恤待遇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核定的待遇补足差额。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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