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凡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医保关系可转移接续,转移接续手续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市人保局、市医保办昨天公布的这一通知,从昨天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有效。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账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