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严格掌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规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管理等将成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的重要手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如是表示。
通知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通知指出,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通知还规范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费用管理。对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