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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

2012-05-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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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7月1日起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继今年1月基本养老关系在全国范围实现跨省转移后,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也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转移接续。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作出相关规定。

按照《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此外,农村户籍人员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设计了统一的《参保(合)凭证》。参保(合)人员提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时,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凭证;参保(合)人员,应携带凭证及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等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新参保(合)地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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