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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政策

2012-02-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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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保又推出新政策,退休医保待遇将与单位缴费脱钩。困难企业参保退休人员都将有“个人账户”。

今后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将分开管理

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也能照常享用医疗保险待遇了。这部分退休人员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医保个人账户人均可达到69.1元。6月17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今后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将分开管理。此项政策将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将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从今年7月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及住院等医疗费与正常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此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王蔚解释,以往按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是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而享受待遇的。就是说,如单位欠费退休人员则无法享受医保待遇。今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参保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如果单位未按规定缴费的,其本人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即可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欠费企业退休参保者个人账户人均69.1元

与正常退休参保人员一样,欠费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同样有金额入账。对此,沈阳市劳动局给出一笔细账:退休人员每月人均可入账户69.1元,全年即是829.2元。但需要退休人员注意的是,要想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还需要缴费自己承担的这部分费用。

此外,沈阳市还有破产、解体、无在职职工单位的退休人员,因没有医疗保险缴费主体,而无法参加医疗保险,这个问题将随着这次政策的出台而得到解决,上述情况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仅需每年缴纳大额补助保险的费用后,即可从次月与其他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但企业仍然要承担社会责任,还需要为在职职工继续缴纳社保。“市劳动稽查部门将会对此进行监督和检查。”

困难企业参保退休人员都将有“个人账户”

沈阳市还有一部分破产、困难企业。这部分企业的退休人员目前已参加了住院统筹医疗保险,其待遇是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与正常参保退休人员相比,差在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其普通病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考虑到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此次政策调整,将为17.5万名退休人员全部建立账户,月人均划账金额57.5元,全年个人账户资金为690元。

“这一政策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门诊看病的医疗费负担重问题。”王蔚处长表示。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参保类别

为解决在职职工的参保问题,凡经认定困难企业中已下岗无经济来源的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职工医保,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王蔚处长具体介绍,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职工,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10%或6.8%比例缴费参保。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户籍成年人缴费标准缴费。2009年为495元,其中个人缴费455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工资总额的8%

实行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后,参加沈阳市市级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工资总额的8%。之前按《沈阳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参保的用人单位,以及按《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参保的在职职工,其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

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关于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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