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和生育险,即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范围。生育险再度成为舆论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的基本权益,提高人口素质,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各地在生育保险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难题。
为了破解这些问题和难题,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经过长达半年的缜密调研和科学论证,于日前发布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半年调研的成果
江苏省实施生育保险10多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模式,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优于全国。随着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如何对接落实及继续保持和发展女职工已享有的权益,成为摆在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为推动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落实,根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成立了以全总女职委委员、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杨星云为组长的调研组,对无锡、南通、扬州、泰州等地的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对全省13个省辖市下发了书面调查表。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又分别召开了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党政工负责同志及职工代表座谈会,走访了劳动、计生等政府相关部门,于8月初召开了有社会委员、生育保险专家、参与调研地区市总分管主席、女工部部长参加的专题研讨论证会。8月下旬,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加了江苏省人社厅组织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草案)的立法座谈会,并在会上阐述了观点。
在调研、论证、源头参与的基础上,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历时半年,五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江苏经验”独具特色
作为最早试行女职工基金统筹的省份,江苏省实施生育保险制度10多年来,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造了独具特色的“江苏经验”。其做法、成果及面临的问题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借鉴意义。
总结起来,“江苏经验”最大的特点就是,从政策层面最大限度地保障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无论是在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加强经办管理,还是在落实企业帮扶政策方面,江苏省各级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都在不遗余力地为生育保险制度“保驾护航”。
1988年7月,南通市即在全国率先实行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形成最初生育保险的雏形。
1999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制定出台,并以江苏省政府161号政府令颁布实施。
2006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并要求各地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途径。
2008年,江苏省出台了《关于落实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十项措施的意见》,为企业减负。南京、连云港、宜兴、通州等16个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了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减轻了企业参保缴费负担。
2009年,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的意见》,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要求各地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适当扩大支付范围,增加待遇支付项目,提高保障待遇水平。
与此同时,各地加强生育保险定点管理工作,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提高了生育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程度。
自此,江苏省生育保险的实施实现了量和质的飞跃:
根据调查统计,截止2010年底,江苏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24.4万人次,居全国第一位。目前,江苏省88个统筹区都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到了各类企业。其中:泰州市、苏州市、南通市等21个统筹地区已经将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苏州市、南京市、南通市等12个统筹地区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
与此同时,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来:覆盖范围窄,制度没有惠及所有用人单位;统筹层次低,基金互济功能较弱;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基金总体结余较多,使用效率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基金支付有待优化,生育津贴未形成社会化发放等。
为破解这些难题,江苏已着手对《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江苏省总工会抓住机遇,积极参与,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一是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生育保险。将生育保险扩大覆盖到城乡所有育龄妇女和参保人群,使生育保险政策惠及所有人群;二是明确政府职责。在生育保险制度设计上应体现政府责任,不应将职工生育的成本全部让企业承担,并明确政府、企业和职工在生育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政府财政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当生育保险基金出现不足时,政府财政要给予补足;三是做好生育保险制度与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四是促进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协同推进,不断提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可借鉴医疗保险管理的经验,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基础资料的管理,从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统筹对象、管理服务等方面与医疗保险相衔接,确定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五是提高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基金的共济能力。建议明确实行地市级统筹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增加生育保险的共济性和社会保险均衡能力,提高生育保险的安全性;六是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建议将生育保险金由单位发放改为由社保部门直接支付给女职工;七是规范生育保险的保障项目,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项目扩展、待遇优化和保障水平提高等工作,扩大参保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项目、增加“两癌”筛查等新的体检工作,提高基金使用质量和生育保障水平;八是建立长效机制,将生育保险的社保扩面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