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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启动工伤保险

2012-02-242次浏览
小新客服
工伤保险的推出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保障,可是对于该保险还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看看下面,您或许能学到一些。

昨日,记者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即日起将正式启动我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30日,全省参加工伤保险总人数达到221.07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96.15%。完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9.25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64.2%。省劳动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处的周永安说,政策未出台之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大部分人都不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此,本报为读者解读该项政策,让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遇工伤后,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我省事业单位职工首次享工伤保险

以前,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只是企业职工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强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使得事业单位的职工遭遇工伤时,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而用人单位也经常因此和工伤职工发生劳动纠纷。为了解决这一现状,2005年12月29日劳动部会同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而我省劳动部门也于今年6月份,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首次将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正式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之内。

两类人群非强制参保

据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都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之内,但有两类人群并非强制执行。

一是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要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二是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的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对此,周永安处长解释称,这两类人员不属于强制参保范畴之列,可自愿参保。

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该政策出台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

周永安处长表示,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缴费标准,分为危险性小、一般、大,并实行上下浮动。而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人员应属于危险性小的行业。因此,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启动后,全省事业单位将按照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0.3%至0.5%进行缴费,个人则不缴费。

劳动部门系唯一工伤认定机构

政策: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解读:周永安处长告诉记者,在该项政策没出台之前,财政、人事等部门都有自己的认定机构。职工在遇工伤后,可自由选择认定机构,然而各个机构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认定的结果有时也会出现差异性,引起争议。

政策出台后,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为工伤认定的唯一合法机构。因此,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遇到工伤后,将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这大大减低了发生劳动争议的概率。

以下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视同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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