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我单位有一员工今年3月份合同到期,预产期在7月份,已连续交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到时她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
答:1994年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你单位已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该员工为你单位职工,虽然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无论该员工是否继续在你单位工作,从理论上讲,该员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正式施行的生育保险方面的法规,因此具体到你单位的情况,还应了解你单位所在地有关生育保险方面法规的具体规定。同时,建议到你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你的问题作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