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体现政府对参保居民的关爱,云南省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有重大调整。
门诊医疗费纳入报销。大理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5%的比例报销;在定点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20%的比例报销;每年个人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报销。纳入报销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贴的办法,由县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补贴标准:顺产600元;难产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胎生育的在以上基础上增加500元;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由参保居民自负;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费报销。
起付标准降低。定点三级医院从原来的500元调整为400元;定点二级医院从原来的250元调整为200元;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单位卫生院从原来的100元调整为50元。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将统筹基金一年内累计最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限额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6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万元。
住院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提高。定点三级医院从原来的40%调整为45%,定点二级医院从原来的50%调整为55%,定点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单位卫生院从原来的60%调整为65%。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不变(成年人70元/年、学生1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