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旧迎新时最是“跳槽”高峰期。那么,身份变了,在原单位参保的医保关系该怎么转呢?昨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参保时间累计满三年)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转入综合保险,应中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原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继续使用;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随单位参加综合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额补助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