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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月起上调失业保险金等四项

2012-02-2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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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等4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将调整。

4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等4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将调整。与此同时,有关就业补助标准也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市人保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上海是根据2009年本市GDP增长8.2%、CPI为-0.4%、职工平均工资增长8.3%的情况,以及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调整上述标准的。市民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政策的具体内容。

标准调整内容

■失业保险金标准

上海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以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目前分为三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555元/月、610元/月、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全部统一按新标准予以调整,并将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调整,不需要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1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80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70元/月。

■有关就业补助标准

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补贴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20元/月之后,上述补贴标准也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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