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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病职工零垫付就医

2012-02-23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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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工购药时程序管理负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病防治医院按规定实行联网结算。

记者今日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9月1日起,参保单位一至四级职业病职工在门诊就医时实行零垫付办法,尘肺病等七种单病种职业病职工的住院治疗也同时实现零垫付就医,职工购药时程序管理负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职业病防治医院按规定实行联网结算。

目前,我市已有300余名一至四级的职业病职工和500名尘肺病等七种单病种职业病职工享受到了这一新政策。市医保处孙振田主任介绍,新政策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先由职业病职工或企业垫付,再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的传统模式。大大缩短了办事程序,减轻了企业和职业病职工的负担,更为企业和职业病职工提供了优质便捷的服务。

据了解,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市职业病防治医院签订了新的就医康复服务协议;针对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的合并感染类型,规定了尘肺病各单病种的常规用药范围和住院标准,保障了工伤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与此同时,我市还启动实施了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借助于网络快捷、安全的特点,推动了零垫付就医制度的实施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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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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