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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事业单位等工伤保险十一实施

2012-02-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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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平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为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牟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制度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全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组织全部工作人员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本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由区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划分,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分别由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和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实行工伤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票征缴。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以及供养亲属确定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04〕64号)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社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单位的工作人员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制度实施前一年内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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