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参保人不得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骗取医疗待遇,不得将本人医疗证件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规定的将被责令退还骗取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停止享受本医疗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还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人就医证件,并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账目、资料、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得违反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被追回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不按规定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信息登记、变更或者信息确认,截留、挪用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失职造成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谋取私利,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或者少付、拒付医疗费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