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2009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生部200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上三个文件均对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发热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可以到各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对于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根据实际情况和医疗救治的需要,上述三个文件还扩大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所规定的药品或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
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体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相关救治费用,按照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还将继续加强对低保、五保、低收入人群等困难群体中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