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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合作医保政策已出台

2012-05-25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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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已于近日出台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在很多方面都做了相关调整。其中,人均筹资标准已调至每人500元。新政就门诊费用报销、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说明。

从市卫生局获悉,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已于近日出台。与2011年相比,新政策在人均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线、重大疾病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提升和调整。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12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11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12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住院补偿线从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与2011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1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此外,我市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市本级2012年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人均10至15元,通过商业保险,对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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