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出台《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根据《办法》,医疗责任险投保采取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投保医院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法定方式确定承保公司的方式。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患纠纷发生的赔偿。
《办法》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患纠纷的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调查核实,并全程参与调解过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属于保险责任的,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