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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将有所上调

2012-05-25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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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兰州市将上调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每人每月上调至29.59元。兰州市城镇职工的医保是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共同缴纳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享受的医保待遇是平等的。

随着2010年度甘肃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29588元)的公布,兰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也随着发生了变化。28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部门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从7月1日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从每人每月27.18元上调为29.59元,也就是说每月最少需多缴2.41元。

按照规定,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比例。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低于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

由此确定,兰州市2011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588÷12×60%=1479.40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9588÷12×300%=7397.01元。以兰州市一名普通城镇参保职工为例,如以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个人每月要缴费29.59元(29588÷12×60%×2%),较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27177元为标准最低缴费27.18元(27177÷12×60%×2%),每月多缴2.41元。

同时,兰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参保享受同等待遇,这类人群在缴费时,由本人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5.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一名普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其每月要缴费133.15元(29588÷12×5.4%)。较之前的缴费标准122.3元(27177÷12×5.4%),每月多缴1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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