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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

2012-02-2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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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北京市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先进行免费康复治疗,待恢复后再做工伤鉴定和补偿。而在此前,只有经过伤残定级的工伤职工才能按级别获补偿,往往容易延误伤情,从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期。这也是本市首次明确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引入康复治疗。

■ 康复治疗首次提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了《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已逐步从偏重工伤补偿转向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转化。

按照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是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但病情相对稳定或旧伤复发,且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工伤康复的期限,因康复对象受伤的部位、程度不同而不同。此次规定了工伤康复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康复期限由工伤康复机构根据康复对象的伤害情况和本市停工留薪期限的规定来确定。

“有些伤害的康复期限往往要超过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时一般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确定。”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康复期限随之延长,但不能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一般短是一个月,长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 对伤残等级补偿金影响不大

“根据以往经验,不少工伤职工在选择恢复身体功能、重新就业还是选择经济补偿时,往往选择后者。但实际上,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工伤职工通过康复训练促进其恢复身体机能,进而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而工伤康复既可以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过多经济补偿的压力,又促进工伤职工身心健康。”该负责人介绍,参保工伤职工受伤后需要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如果先鉴定再入院康复很可能会耽误最佳康复期;而改为先康复后鉴定后,职工可以先到康复机构免费治疗,身体恢复之后再进行工伤鉴定补偿。

“工伤康复后对伤残等级补偿金额影响不大。”该负责人解释,有可能经过康复后,职工伤残等级有所降低。根据其伤残等级,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康复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据悉,目前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稳,可以满足工伤职工康复的需要。

■ 4家医院试点工伤康复

据介绍,工伤康复常见的主要有颅脑损伤、脑卒中、持续性植物状态、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软组织损伤和烧伤等十大类工伤伤害。

目前,本市共选定博爱医院(中国康复中心)、小汤山医院(仅限非典后遗症)、西山医院(北京康复中心)、解放军309医院作为试点的工伤康复机构。

据悉,此前本市已在工伤职工底数较大、富有代表性的西城、海淀、丰台、宣武、房山、石景山6个区进行了工伤康复试点。前8个月,试点区共选送了107名工伤职工进行了康复,目前已康复出院51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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