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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新规:医保扩至28周以上“准新生儿”

2012-05-2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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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沈阳出台新通知,规定将28周以上“准新生儿”纳入居民医保范围。过去,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之内才可参保,新规的出台,意味着新生儿出生就享有医保。新规对于参保范围、缴费机构、需准备的资料、缴费标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母体内28周以上“准新生儿”今年起也被纳入到沈阳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文件,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第一时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沈阳市医保局于今年8月出台了《关于沈阳市城镇居民“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将母体妊娠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以下简称准新生儿)纳入了参保范围。

据了解,过去新生儿需要在出生三个月之内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于经办过程和缴费到账时间等原因,很多新生儿在出生4-5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而新政策出台后,孕妇怀孕28周以上就可以到代办机构办理新生儿医保。这样,就可以保证婴儿出生落地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以下简称新生儿)及准新生儿。

■代办机构

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

■提供资料

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准新生儿母亲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需提供:新生儿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准新生儿的参保信息通过录入母亲姓名及身份证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经办时间

1、每年1-8月份的1-20日办理当年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2、每年9-11月份1-20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3、每年12月份1-15日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待遇起止时间

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保险费缴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每年9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为保障其连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两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精神分裂症首次纳入医保公示范围

本次公示除了同以往类似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病种外,还新增了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患者精神分裂症的相关信息。医保局负责人介绍:“由于近年来城镇职工和居民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患上精神类疾病的患者数量也逐渐增多。为了更全面地向居民公示医保相关信息,决定把精神分裂症也纳入到公示范围。”

名词解释

均次住院费用:是指平均一人次住院所需总的费用。

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比例:在医保报销的范围内个人自付的比例。

非医保费用占全部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是指医保报销范围外,自付的金额与患者在医院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的比例。也就是说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比例和非医保费用占全部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数额越高,患者自费的钱数就越多。

同患肺炎 居民与职工住院差13000元

本次公示当中,沈阳市医保局还公示了部分定点医疗机构2011年上半年糖尿病、肺炎等发病比较集中的5种疾病居民均次住院费用等相关信息。这五个病种也比往年有略微调整。新增了肠道恶性肿瘤化疗,取消了白内障手术。从公示表中可以看出,与职工医保相比,两者的费用有一定差距。比如肺炎,同是在一家医院治疗,居民住院9天均次住院费用5098元,而职工住院14天均次住院费用18335元,相差近13000元。“一方面是居民医保人群较少,另一方面,即使同一种病,因为病情有轻有重,就会造成费用上的巨大差别。实际上,我们曾经做过调研,职工医保患者当中的重症病例相对更多。”沈阳市医保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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